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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建罚字(2013)第2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义务,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该案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捷
书记员: 翟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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