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某
裴凯
温彪飞(山西太原科卫专利事务所)
巩义市鑫盛重工机械厂
原告裴某某,男,汉族,系山西安龙冶金机电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裴凯,男,汉族,系原告裴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温彪飞,山西太原科卫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巩义市鑫盛重工机械厂。住所地郑州市巩义市孝北滩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巩义市鑫盛重工机械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裴某某于200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昱
审判员: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书记员: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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