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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某某与曹荔鑫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安市锦华街十委*组。被告:曹荔鑫,女,汉族,44岁,现住大安市锦江花园**号楼*单元***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某诉被告曹荔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0元,由原告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云升

书记员:张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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