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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尹某某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监所刑诉(20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尹某某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尹某某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审判长:海建伟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李献甫

书记员:韩颖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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