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病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因病死亡。
袁某某与王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被告因病住院治疗无法出庭,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2017)冀0128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情形符合被告死亡,没有承担义务人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袁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不予退还。
审判员 王彩棉
书记员:李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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