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五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令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69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和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均不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民事赔偿少”为由;被告人袁某某以“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宣学伟
审判员 郑军安
代理审判员 张兆青
书记员: 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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