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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淑梅诉桂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袁淑梅
桂某

原告袁淑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桂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文化程度不详,司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淑梅与被告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晓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淑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淑梅撤回对被告桂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淑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淑梅撤回对被告桂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淑梅负担。

审判长:郭晓方

书记员: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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