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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
郝建平
李某友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商丘市归德路自来水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郝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南路99号4号楼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李某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商丘市梁园区孙福集东街村66号。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78219741115951x。住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72号3胡同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某某、郝建平、李某友、王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某某、郝建平、李某友、王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审判长:贾胜乐
审判员:李伯军
审判员:窦军
书记员:马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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