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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袁修某、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晖,谷城县五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洲,谷城县庙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谷城县。被告:杜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袁修某、蒋某某、杜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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