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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张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李新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张红某、李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1081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红某、李新红位于石首市xx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为2010xx)查封期间为三年,即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查封案外人张龙位于石首市x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首设计权证绣字第××号)。申请人袁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张红某、李新江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红某、李新红位于石首市xx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为2010xx)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张龙位于石首市x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晓鸣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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