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袁某某诉被申请人孟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孟某发在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担保人袁某某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孟某发在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账户,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平
书记员: 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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