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卓某汽车装饰部,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北路北侧
经营者:刘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史之宁,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卓某汽车装饰部与被告董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卓某汽车装饰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之宁,被告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卓某汽车装饰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苹果手机一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向被告配发苹果6PLUS手机一部,并明确约定原告不享有手机所有权,仅享有在职期间使用权,离职时需交回公司。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离职,但未交还手机,给被告造成损失,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返还手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苹果6PLUS土豪金手机一部返还给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卓某汽车装饰部。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鑫
书记员: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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