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某某。
2017年3月21日,一审起诉人刘某某向白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灯塔市公安局对第三人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对第三人程某某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
白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作出(2017)辽1002行初82号行政裁定书,对刘某某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刘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刘某某对灯塔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王志远 审判员 张 欣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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