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蠡县永盛大街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35000851673R。法定代表人:姚东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申请执行人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某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蠡国土资处罚字[2017]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蠡国土资处罚字[2017]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权利部分载明“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没有该条规定。据此,蠡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蠡国土资处罚字[2017]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金永
审判员 宋新来
审判员 和顺通
书记员:张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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