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
王某某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
薛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鸣潇
书记员:张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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