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9(系原告薛某1儿子),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正华(系被告薛某2儿子),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薛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薛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薛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8(系被告潘某某儿子),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薛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8(系被告薛某6哥哥),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薛某7,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8(系被告薛某7哥哥),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薛某8,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薛某1与被告薛某2、薛某3、薛某4、薛某5、潘某某、薛某6、薛某7、薛某8、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薛某1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薛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计1,551元,由原告薛某1负担。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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