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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新业。
委托代理人蒋丽萍,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某某。
被告谢某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勇东、惠兆鑫,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新业与被告迟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新业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新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新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350元,由原告薛新业负担。
审 判 长 李霞南 人民陪审员 高 岩 人民陪审员 宋伟媛
书记员: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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