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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扈艳丽

书记员:袁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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