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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扈艳丽
书记员:袁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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