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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
张某
曹桂山(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张静(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杨睿
原告薛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曹桂山,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艾武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睿,男。
原告薛某某、张某诉被告石家庄市开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某、张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9元,撤诉减半收取1644.5元,由原告薛某某、张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9元,撤诉减半收取1644.5元,由原告薛某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吴宏丽
书记员:赵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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