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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
何君君
薛某某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黄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玉桥小区。
负责人唐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君君,该公司职员。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沙市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薛某某、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兆勇、陈继雄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21日18时50分左右,黄某驾驶鄂E轿车,沿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厂路路口时,车身左侧将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薛某某撞伤。
薛某某因伤在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用医疗费34586.50元。
3月3日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鄂公交认字(2015)第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负全部责任,薛某某不承担责任。
5月6日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临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薛某某交通事故后因桡骨远端骨折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膝关节部骨折损伤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2%;伤后护理期为150天;营养期为80天;出院后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约13500元。
薛某某支付鉴定费1500元。
黄某及人保财险沙市支公司分别支付薛某某8350.71元和10000元。
原审判决同时认定,黄某驾驶的鄂E轿车在人保财险沙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
薛某某受伤后由女儿吕志艳护理,吕志艳护理期间月收入约减少4200元左右。
薛某某一审诉讼请求:要求人保财险沙市支公司和黄某赔偿经济损失120805.62元,其中:医疗费34586.50元、后期治疗费13500元、护理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8769.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00元。


审判长:尹为民
审判员:唐兆勇
审判员:陈继雄

书记员: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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