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陈云华(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
曹飞(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
巩某
李臣俊(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
原告蔡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云华,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飞,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臣俊,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翁仪
书记员: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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