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蔡某某、蔡某某等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蔡华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蔡松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想凤,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某某、蔡某某、蔡华桥、蔡松柏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蔡某某、蔡华桥、蔡松柏,被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想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某某、蔡某某、蔡华桥、蔡松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某给付劳动报酬6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蔡某某等人到陈某某在吉林省洮南县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陈某某与蔡某某等人口头约定,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当年年底付清全部劳务工资。工程完工后,陈某某仅给付每个工人10000元,下欠蔡某某等人工资70000元未付,随后陈某某向蔡某某等人出具欠条1张。在蔡某某等人向陈某某催要工资的过程中,陈某某又支付3000元,其余工资一直未付。
陈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自己比较困难,也在打官司催要欠款,只能分期分批逐步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承认蔡某某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蔡某某等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蔡某某等人与陈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蔡某某等人依约提供劳务,陈某某亦应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结算后陈某某出具了欠条,应视为蔡某某等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陈某某亦应依约履行给付全部劳动报酬的义务。经蔡某某等人催要,陈某某未履行全部义务,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蔡某某、蔡某某、蔡华桥、蔡松柏支付劳动报酬6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文奇

书记员:沈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