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蔡华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蔡松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想凤,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某某、蔡某某、蔡华桥、蔡松柏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蔡某某、蔡华桥、蔡松柏,被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想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某某、蔡某某、蔡华桥、蔡松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某给付劳动报酬6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蔡某某等人到陈某某在吉林省洮南县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陈某某与蔡某某等人口头约定,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当年年底付清全部劳务工资。工程完工后,陈某某仅给付每个工人10000元,下欠蔡某某等人工资70000元未付,随后陈某某向蔡某某等人出具欠条1张。在蔡某某等人向陈某某催要工资的过程中,陈某某又支付3000元,其余工资一直未付。
陈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自己比较困难,也在打官司催要欠款,只能分期分批逐步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承认蔡某某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蔡某某等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蔡某某等人与陈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蔡某某等人依约提供劳务,陈某某亦应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结算后陈某某出具了欠条,应视为蔡某某等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陈某某亦应依约履行给付全部劳动报酬的义务。经蔡某某等人催要,陈某某未履行全部义务,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蔡某某、蔡某某、蔡华桥、蔡松柏支付劳动报酬6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文奇
书记员:沈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