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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永生与段某某、段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蔚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人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申请人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祥。

申请人蔚永生因与被申请人段某某、段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段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姜月兰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做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蔚永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段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姜月兰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光明

书记员: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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