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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永福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蒲永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永福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永福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薛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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