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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蒲某某,女,1991年9月23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蒲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

书记员:文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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