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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省蒲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蒲县蒲伊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理事长。被申请人,山西省蒲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地址:蒲县东关财政局后院。法定代表人:郭小龙,董事长。

申请人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省蒲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单位账号(×××)存款60万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并将取得补偿款,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蒲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省蒲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杜晓良

书记员: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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