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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姜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080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姜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蒙某某在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KTV包厢内,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神仙水”(MDMA)和一包毒品“K粉”(氯胺酮)卖给被告人姜某甲吸食。不久后,被告人蒙某某又以3200元的价格将四包 “神仙水”和毒品“K粉”卖给被告人姜某甲,由被告人姜某甲在KTV包厢内加价卖给前来娱乐的人群。

2020年1月25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在KTV包厢内先后五次贩卖毒品“神仙水”和“K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5日22时04分,被告人姜某甲以450元的价格将一包“神仙水”卖给吸毒人员姜并辉。

2、2020年1月25日22时55分,被告人姜某甲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包“神仙水”和一包“K粉”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杰。

3、2020年1月25日23时06分,被告人姜某甲以900元的价格将一包“神仙水”和一包“K粉”卖给吸毒人员姜某辉。

4、2020年1月26日1时39分,被告人姜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K”粉卖给吸毒人员李守清。

5、2020年1月26日5时29分,被告人姜某甲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包“神仙水”和一包“K粉”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清。

2020年1月26日上午,公安人员到现场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蒙某某、姜某甲、以及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姜某等人,并从被告人蒙某某身上扣押了其用于贩卖的“神仙水”疑似物四包(净重6.81克)、“K粉”疑似物11包(净重6.49克)。经鉴定,上述四包“神仙水”疑似物均含有毒品MDMA的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姜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富成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姜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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