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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驹与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蒋某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吴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驹与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驹于2016年5月23日以无法向吴某某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5元,由原告蒋某驹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璐

书记员: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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