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吴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驹与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驹于2016年5月23日以无法向吴某某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5元,由原告蒋某驹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璐
书记员: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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