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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和与宿秀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董某和,男,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宿秀某,女,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唐某,女,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和与被告宿秀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和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宿秀某的退休工资51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学明

书记员:张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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