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董某某
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郭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彩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郭某人民币8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是事实应予认定。原、被告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如数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偿还原告董某某人民币8万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郭某人民币8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是事实应予认定。原、被告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如数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偿还原告董某某人民币8万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审判长:王彩棉
书记员:杜晶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