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某与朱桂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人朱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申请人董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桂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桂某所有的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滨海楼房一套。担保人董来英以其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做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桂某所有的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滨海楼房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董来英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光明

书记员:宿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