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晋州市。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辛集市。
被告:支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辛集市。
第三人: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达。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支阔、曹某、第三人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晓翠
书记员: 刘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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