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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浦洪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告董某与被告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洪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浦洪洋给付欠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月息2分)。事实和理由:浦洪洋向曲凤才借款20万元,我为浦洪洋借款承担了担保责任,为其偿还债务总计4.5万元,浦洪洋为我出具了欠据。我认为,浦洪洋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给付我替其垫付的欠款4.5万元,现其拒绝给付,故起诉至法院。
浦洪洋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浦洪洋为董某出具欠据一枚,该欠据注明欠款金额为4.5万元,上款系董某替浦洪洋偿还曲凤才借款,利息按月利2分。

本院认为,董某与浦洪洋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浦洪洋欠款应给付董某,其拒不给付是错误的,董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浦洪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董某欠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浦洪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朱云升

书记员:张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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