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浦洪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告董某与被告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洪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浦洪洋给付欠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月息2分)。事实和理由:浦洪洋向曲凤才借款20万元,我为浦洪洋借款承担了担保责任,为其偿还债务总计4.5万元,浦洪洋为我出具了欠据。我认为,浦洪洋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给付我替其垫付的欠款4.5万元,现其拒绝给付,故起诉至法院。
浦洪洋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浦洪洋为董某出具欠据一枚,该欠据注明欠款金额为4.5万元,上款系董某替浦洪洋偿还曲凤才借款,利息按月利2分。
本院认为,董某与浦洪洋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浦洪洋欠款应给付董某,其拒不给付是错误的,董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浦洪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董某欠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浦洪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朱云升
书记员:张立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