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立军,公司员工。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志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20时1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丰南区丰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丰碱线6公里+100米处时,与行人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唐山第二医院于2013年7月23日至9月6日住院治疗45天、于2014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101878.44元,其伤情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为:拾级伤残Ia值4%、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捌个月、需人护理叁个月。事故造成原告的其他损失有: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误工费256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8520.8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
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陈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12日0时起至2014年4月11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冀B×××××号小型轿车行车证、陈某某驾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原告住院收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丰南区交警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该认定书与法无悖,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中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系合法驾驶人,故被告陈某某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先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有相关鉴定、票据、证明佐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护理费,原告计算有误,应为三个月按工资标准为7200元;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原告的伤情,数额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交通费酌定支持5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陈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冀B×××××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76820.8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4418.44元(履行时原告返还被告陈某某垫付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
书记员:刘小欢 特别提示: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自动履行可将赔款径付原告,或汇入法院账号并将电子回单快递(送达)民四庭主办法官或书记员,否则由原告申请执行。 法院账号:xxxx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简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支取案件款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最好为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开户行名称的复印件。 原告损失明细: 1、医疗费101878.44元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7天X20元=1140元 3、误工费240天X106.67元=25600元 4、护理费90天X80元=7200元 5、交通费500元 6、伤残赔偿金10186X20X14%=28520.8元 7、鉴定费1400元 8、精神抚慰金5000元, 合计人民币171239.24元。 交强险:(医疗费101878.4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40元)10000元+误工费256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 +伤残赔偿金28520.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76820.8元 商业险:(医疗费101878.4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40元)-10000元+鉴定费1400元=94418.44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