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长安。
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某某。
原告葛长安与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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