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4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肖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原3)栋C座2单元1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杨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金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施何梅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书记员: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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