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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升,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新宁镇新宁村南关组***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翀,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城关镇西街*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葛升与被告张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葛升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葛升负担。
审判员 庞吉学
书记员: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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