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萧某(龙城)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号小轿车沿萧县**镇**路从北向南行驶中撞到灯塔上,致车内乘员徐某某受伤,车辆损毁。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属醉酒驾驶。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朱某某被查获时经呼气时酒精检测涉嫌醉驾,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证人惠某某的证言,证明朱某某酒后驾车撞倒**灯塔上,致车上成员徐某某受伤。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朱某某酒后驾车送徐某某等人回家,途中撞上**灯塔,致徐某某受伤,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自己酒后驾车从萧县**镇**从北向南行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上灯塔,致车辆毁损,车上乘员徐某某受伤。现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5.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朱某某被查获时血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徐书剑口腔、面部损伤程度均未轻微伤。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位于黄口镇灯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发生交通事故,负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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