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某(龙城)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北道路交叉路口直行时,与由北向南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致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萧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7月11日晚,其途径萧县**镇**行政村**村路口,看到其公公杜某某和一不认识的妇女分别躺在地上,旁边倒了两辆两轮电动车。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7月11日晚19时许,其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镇**村路口与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另一电动两轮车驾驶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杜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无号牌“飞野”两轮电动车沿**村的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过路口时,其右侧前部与沿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过路口的无号牌“格林豪泰”两轮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接触,碰撞后两车均侧翻倒地向西南方向滑移一段距离后停止。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萧县**镇**行政村**村路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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