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某(龙城)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3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8KM+100M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萧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5日将被告人张某某从家中抓获归案,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损失230000元整,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无违法犯罪前科,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证人耿某某、白某某、褚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耿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31日19时许,白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带耿某某回家。从孟庄往西入23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大屯南海路段,经过瑞辰门厂门口路段时停车了,看到一起干活的张某某电动三轮车前头底下有个人,二人心想电动三轮车碰人能碰多狠,肯定也没啥事,就上车走了。他们先走的,不知道张某某后来走没走。
证人褚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31日傍晚19点多钟,干完活来结束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孟庄往西去入237国道,行驶到瑞辰门厂门口路段时看到有事故发生。前方十几米远就是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我看到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撞到一辆路东侧的人力三轮车,我往北行驶一段我停下来了,这时白某某下车看看就走了,当时张某某车下有个人,我看白某某走了,我觉得没啥大事我也走了。张某某发生事故后从电动三轮车上下来了。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31日傍晚7点40分左右,看到有辆人力三轮车翻在道路东侧,到现场以后发现有个人躺在人力三轮车北约20米的地方,身上都是血,就拿手机报警了,死者是与他一个庄的王某甲。
王某丙的证言,证明死者王某甲是他母亲,现已与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某赔偿我方23万元人民币,我们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了,是我们家真实意思表达。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5月31日下午大概是19时30分左右,驾驶电动车三轮车沿23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大屯芈集南王小楼北路段时,突然撞到一辆停在路东侧的一辆车,可能是辆自行车或脚蹬三轮车,因为当时天黑,我车没有车灯才撞上去的。当时车上就我自己。事故发生后,我停下来了,停留了大约有2分钟,然后我就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大屯南海了。
4. 安徽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萧)公(司)鉴(死因)字【2020】第51号鉴定意见,证明王某甲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永泰司鉴【2020】痕鉴字第2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右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右侧前中部发生过碰撞接触;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前部及底部与王某甲身体发生过碰撞、刮擦接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13张 ,证明案发现场位于237国道218KM+100M路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经验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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