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某(龙城)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大队**自然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祖楼镇穆寨村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6.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无前科,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有B2D驾驶证。
2. 证人井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28日晚上22时左右,他和袁某某几个人在**镇**商场旁边**烧烤店吃的饭,当天参加吃饭的总共五个人,有井某某、穆某某、朱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吃饭时袁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大约四两)和一瓶啤酒。饭后看到袁某某驾驶他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从饭店门口向北去到311国道,接着沿着311国道向西去的。就袁某某自己一个人开车回去的。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大约12点多,自己驾车从祖楼镇吴楼桥南边的饭店吃完饭后返回**镇**村的家,我沿出事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穆寨村时,道路是弯道,我的车速比较快。事故发生时我的车速大约110公里/小时。车辆失控开到路南沟里了。出事前在**楼镇**桥南面路东**超市南边的饭店吃的饭,我们一共五个人一起吃的饭,算上我有三个人喝酒,我喝了大约四两白酒一瓶啤酒。一起吃饭的共五人,还有穆某某、朱某某、井某某,另外一个我不认识,他是井某某的朋友。出事故时驾驶皖F*****号黑色凯迪拉克轿车,车主是袁某某本人,自己有B2D证。
4. 安徽永泰司鉴所出具的〔2020〕毒鉴字第578号,证明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6.32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超速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6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大队**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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