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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检一刑诉〔2020〕56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秦某某等10人到萧县酒店乡狼嚎KTV唱歌,预定888包间。王某某、何某某等人亦到该KTV唱歌,预定999包间。秦某某、胡某某、李某甲等人误以为预定包间为999,并先行到999包间,在经999包间人告知该房间已被预定的情况下,秦某某等人仍等候在999包间门口,何某某自外返回包间时,秦某某等人与何某某发生争执、撕扯,随后到来的侯某某等人在KTV工作人员劝说下进入888包间,闻讯赶来的王某某进入888包间理论时双方再次引发打架,双方厮打约五分钟,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KTV被损毁物品价值1300元;张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某某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到萧县公安局酒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及同案犯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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