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医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韩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微信中互相辱骂并先后相约在**镇**网吧、**街**饭店斗殴。被告人张某甲邀约了陈某某等十余人,在**饭店门口,与韩某某及其邀约的蔡某某进行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蔡某某头部、陈某某体表均造成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萧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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