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家中及其打工处使用他人建立的微信群及自己建立微信群,通过向群内放入“斗牛”链接,群成员点击该链接进入游戏房间的方式,多次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每局结束后按照输赢进行结算,被告人王某某按10%的比例向最大赢家抽成,共获利约三千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转账记录等书证;
1证人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1萧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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