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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刑诉〔2021〕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萧县人民检察院

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某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住萧县黄口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6时许,萧县**镇**村村民孙某甲、孙某乙兄弟俩到张某某家索要欠款,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某某持螺纹钢筋棍将孙某甲右侧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右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黄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纹钢筋棍照片,系被告人张某某殴打他人使用的作案工具。

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无违法犯罪前科,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扣押了作案工具钢筋棍,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和孙某甲到张某某家要账,张某某出口伤人,双方发生互骂,后在张某某家院内发生厮打,张某某持钢筋棍将孙某甲右胸部打伤。

4.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明2020年1月25日早上,其和兄弟孙某乙到张某某家找其要账,因张某某出口伤人双方发生互骂,后厮打,张某某持螺纹钢筋棍打了其右胸部,致其受伤。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大年初一,孙某甲孙某乙兄弟俩到其家找其要账,其出言不逊,双方因此发生吵骂,后在张某某家院内发生厮打,其持螺纹钢筋棍打了孙某甲右胸部,致其受伤。

6.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某甲右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张某某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永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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