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马泽秋,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成林,系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老边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安,系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老边分局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案由:土地违法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
申请人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营国土资处决字[2015]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柳树镇赖家村土地14119.87平方米推坑养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破坏的12613.52平方米基本农田并恢复14119.87平方米土地原貌;2、处以占用的12613.52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378405.6元罚款;3、处以违法占用835.54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8355.4元;4、合计罚款38676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营国土资处决字[2015]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营国土资处决字[2015]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违法情形,系合法的行政行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营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营国土资处决字[2015]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于忠晨 人民陪审员 井绪海 人民陪审员 娄毓业
书记员:孟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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