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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嘉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庞某某、邱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营口嘉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铁北街市场南里1#4-1-2。
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宇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员。
被告庞某某,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邱某某,女,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营口嘉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某某、邱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嘉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世超

书记员:朱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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