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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小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某某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陈某某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建华 审 判 员  胡自伟 人民陪审员  汤 帅

书记员:邓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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