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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湘宇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湘宇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住所地:萍乡市。负责人:罗嗣高。被申请人: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韩存先,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湘宇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湘宇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了34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宏
审判员 刘文胜
审判员 江雪珍

书记员: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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