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洲村,组织机构代码:34317726-2。
法定代表人:李罗发,主任。
2017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委申请强制执行对杨某某、欧阳某某作出的湘计生征决[2015]第00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湘计生征决[2015]第00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2月7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杨某某、欧阳某某。申请执行人应在被执行人复议期限、诉讼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即2016年9月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建波 审 判 员 江雪珍 审 判 员 冉秀婵

书记员:张海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